水平燃烤機
詳情說明
水平燃機燒試驗主要參照UL 94-2006、IEC 60695-11-4 、IEC 60695-11-3、GB/T5169-2008系列等標準采用規定尺寸的本生燈 (Bunsen >burner) 和特定燃氣源 ( 甲烷或丙烷 ) ,按一定的火焰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對呈水平或垂直狀態的試品定時施燃若干次,以試品點燃、灼熱燃燒的持續時間和燃燒長度等來評定其可燃性及著火危險性。
燃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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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徑Φ9.5mm ± 0.3mm單氣體及內徑Φ12mm ± 0.3mm混合氣體本生燈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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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傾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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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5°、90°手動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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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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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m ± 2mm 到175mm±1mm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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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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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9.9s±0.1s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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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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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9.9s±0.1s,自動記錄,手動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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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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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甲烷氣或98% 丙烷氣( 一般情況可采用液化石油氣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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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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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雙流量表及壓力表(燃氣及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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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測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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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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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溫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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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0℃±5℃升到700℃±3℃的時間在44±2秒及54秒±2秒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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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溫熱電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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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5mm進口鎧裝(K型)熱電偶二條(雙測溫系統,V-0/1/2(50W)及5VA/B(500W)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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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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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程序手動控制,獨立抽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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