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的通用職責
遵守經確認的質量、環境、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
實施環境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
申報環境/安全培訓需要,制定并實施本部門的培訓計劃;
負責衛生的包干的清潔工作,負責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并放到指定場所;
負責相應業務范圍內的對內信息交流
負責按職能分配制定公司的各類管理文件;
負責編制部門工作的作業指導書及相關文件;
實施對本單位的而環境行為實施控制,負責環境運行情況的日常檢查和定期監測;
實施環境/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對不符合現象進行調查,分析原因,提出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
做好本單位的環境/安全記錄并按規定保存;
5.4員工協商和參與
行政部確保公司各層級和職能員工能夠在改進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開發、策劃、實施、績效評估和處置環節協商和參與:
行政部通過以下活動對協商和參與進行控制:
a) 針對需員工或職工代表協商或參與事項,行政部應進行書面通知,明確參與的方式、時間,適當時進行培訓,提供資源。
b) 及時以清晰的、易理解的方式溝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
c) 總經理負責通過主動的了解、被動的反饋確定參與中的阻礙或障礙,盡量消除確定的阻礙或障礙,針對不能消除的阻礙或障礙,應最小化。
d) 針對非管理人員,需進行以下事務的協商:
1) 確定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2) 建立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3) 適用時,分配組織角色、職責和權限;
4) 確定如何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
5) 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
6) 確定外包、采購和承包商的適用控制;
7) 確定需要進行監視、測量和評價的內容;
8) 內審的策劃和實施;
9) 確保持續改進。
e) 公司非管理員工應參與以下內容:
1) 確定他們協商和參與的機制;
2) 識別危險源、風險和機遇的評價;
3) 確定消除危險源和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活動;
4) 確定能力要求、培訓需求、培訓和培訓評價;
5) 確定如何溝通及溝通什么;
6) 確定控制措施及其有效的實施和應用;
7) 調查事件和不符合并確定糾正措施;
6.0 策劃
6.1 風險和機遇的應對措施
6.1.1總則
策劃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時,本公司應考慮本公司的宗旨及方向,內、外部環境的充化及要求,以便:
a)確保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實現期望的結果;
b) 確保本公司能穩定地實現產品、服務符合要求和顧客滿意;
c)預防或減少非預期影響;
d)實現持續改進
為此本公司應策劃:
a)風險和機遇的應對措施;
b) 在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過程中納入和應用這些措施;
c)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采取的任何風險和機遇的應對措施都應與其對產品、服務的符合性和顧客滿意的潛在影響相適應
6.1.2 環境因素
組織應在所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定其活動、產品的服務中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及其相關的環境影響。此時應考慮生命周期觀點。
確定環境因素時,組織必須考慮;
a、變更,包括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以及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b、異常狀況和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
組織應運所建立的準則,確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 影響的環境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適當時,組織應在其各層次和職能間溝通其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保持以下內容的文件化信息。
---環境因素及相關環境影響;
---用于確定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
---重要環境因素;
6.1.2.1為了實現對公司重要環境因素的有效控制,行政部應編制《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控制程序》,用來確定本公司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從中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
6.1.2.2公司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對這些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公司還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6.1.2.3環境因素識別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a)水、氣、聲、渣等污染物的排放和處置;
b)原材料天然資源的利用;
c)相關方關注的環境問題
6.1.2.4各部門根據自身環境行為的特點,對日常活動、生產及服務過程、相關方提供產品和服務過程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進行全面識別。
6.1.2.5各部門將識別出的環境因素匯總填寫在《環境因素識別表》上,并將結果及時交回行政部。
6.1.2.6行政部對各部門交回的《環境因素識別表》進行復核、補充、整理和匯總,組織有關人員對《環境因素識別表》中的諸多環境因素影響進行分析、確認、評價,形成《重要環境因素清單》。需注意:
a)進行環境因素識別所需要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b)進行環境因素識別應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覆蓋和考慮過去、現在和將來,常規、非常規和緊急狀況;
c)考慮向大氣、水體的排放;固體廢棄物管理;土地污染;噪聲污染;能源與資源的消耗及其它有影響的環境問題。
6.1.2.7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應由行政部負責匯總、登記,報管理者代表審批。
6.1.2.8每年年底行政部組織進行一次對環境因素的評審,以掌握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是否發生變化。
6.1.2.9特殊情況下環境因素識別、評價需及時進行,并將評價的結果發放到公司各部門。
6.1.3合規義務
6.1.3.1行政部應識別和遵循適用于本公司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6.1.3.2行政部應建立《法律法規清單》,及時更新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有關信息,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員工和其他有關的相關方。
6.1.4危險源辨識與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6.1.4.1危險源辨識
6.1.4.1.1行政部制定并執行《危險源辨識控制程序》,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實施。危險源辨識由每個部門進行,采用現場觀察、工藝過程分析、交談、資料查閱、檢查表等方法。
公司用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方法應:
a)工作的組織形式、社會因素(包括工作量、工作時間、欺騙、騷擾和欺凌)、領導作用和組織;
b)例行和非例行的活動和情況,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危險源:
c)基礎設施、設備、材料、物質和工作場所的物理條件;
d)產品及服務設計、調研、研發、測試、生產、組裝、施工、服務交付、維護及處置;
e)人為因素;
f)工作如如何執行;
g)公司內部或外部相關的歷史事件,包括緊急情況及其原因:
h)潛在的緊急狀態:
人員,包括:
a)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及其活動,包括員工、承包方、訪客和其他人員;
b)在工作場所附近,可能受公司活動影響的人員;
c)不在公司直接管轄的區域工作的員工;
其他應考慮問題,包括:
a)工作區域、工藝過程、裝置、機器/設備、操作規程和工作組織的設計與員工需求和能力相適應;
在工作場所附近,因公司管控的工作活動發生的情形;
b)發生在工作場所附近,不受公司控制的可能對工作場所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健康不良情形;在組織、運行、過程、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實際的或有目的的變更;
關于危險源源的知識和信息的變更。
6.1.4.1.2為保持信息的有效性,每年行政部要定期組織對危險源進行確認,必要時重新識別、評價或分析,當出現以下情況要及時更新:
a)法規變更提出新要求時;
b)公司產品和服務發生較大性質改變時;
c)相關方的合理報怨時;
d)識別、辨識有遺漏時;
e)公司接到新的產品和服務項目時;
6.1.4.2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風險的評價
6.1.4.2.1行政部組織相關人員對依據《危險源辨識控制程序》對識別出的危險源中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評價,風險評價可采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進行評價, 考慮現有控制措施有效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暴露程度、后果等。
6.1.4.2.2所有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風險進行評價及確定,結果報管理者代表審批,并確認重大風險。行政部根據評價結果編制《不可接受風險源清單》,并傳達到各有關部門。相關的評價準則見《危險源辨識控制程序》,在確定評價準則及方法時,應涉及范圍、性質和時機,以確保是主動的而非被動,并以系統的方式運用。
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