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其他條件
設備進行檢驗時的其他條件如下:
a)設備周圍無強烈沖擊、振動、電磁場及腐蝕性氣體存在;
b)設備應避免陽光直射或其他冷熱源影響。
5檢驗用儀器及要求
檢驗用儀器及要求由 GB/T5170的各部分具體規定。
6檢驗周期
6.1正常使用的設備,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6.2對設備的主要部件(指對設備性能有直接影響的部件)維修或更換后,應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3設備在安裝調試之后或啟封重新使用之前均應進行檢驗。
7檢驗負載
檢驗設備一般在空載條件下進行,如在負載條件下檢驗,應在檢驗報告中說明。氣候環境試驗設備的檢驗負載應滿足以下條件:
a)負載的總質量在每立方米工作空間容積內放置不超過80kg;
b)負載的總體積不大于工作空間容積的五分之一;
c)在垂直于主導風向的任意截面上,負載面積之和應不大于該處工作空間截面積的三分之一,負 載放置時不可阻塞氣流的流動。
機械環境試驗設備的檢驗負載應在相應的設備檢驗方法中具體規定。
注:檢驗負載的具體選擇也可由設備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8對受檢設備的外觀和安全要求
8.1受檢設備的名稱、型號、生產廠、設備編號、制造年月均應有明確的標記。
8.2受檢設備的控制儀表、設定儀表和指示儀表等均不應有明顯影響性能的缺陷。
8.3受檢設備的各種安全報警保護裝置應工作正常。
9檢驗記錄表
設備進行檢驗時,應填寫檢驗記錄表。檢驗記錄表上應至少包含受檢單位,受檢設備的名稱、型號、 編號、生產廠,檢驗所依據的標準,檢驗儀器的名稱、型號、編號,檢驗環境條件,檢驗參數值,設備儀表設 定值及指示值,檢驗原始數據,檢驗結果,檢驗日期和檢驗人員簽名等相關內容。
10檢驗結果的處理
10.1受檢設備合格與否的判定
檢驗結果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則判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10.2特殊情況處理
當受檢設備的個別參數或個別測量點,其檢驗結果不能滿足技術指標的要求且與測量點的位置有 關時,按以下辦法處理:允許適當縮小受檢設備的工作空間,縮小后的工作空間應滿足全部技術指標要求,檢驗結果為合格,但在檢驗報告中必須給出限制性說明。
10.3檢驗報告
檢驗結果應在檢驗報告中反映。檢驗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檢驗報告”;
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c)進行檢驗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
d)檢驗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
f)被檢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
g)進行檢驗的日期,如果與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檢對象的接收日期;
h)檢驗所依據的標準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
i)本次檢驗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
j)檢驗環境的描述;
k)對標準偏離的說明;
l)檢驗人員、核驗人員的簽名,簽發人員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
m)明確的結論;
n)檢驗單位公章;
o)檢驗結果僅對被檢對象有效的聲明;
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檢驗報告的聲明。
10.4檢驗標志
檢驗結果采用“合格”、“停用”二種標志。檢驗標志應貼在受檢設備顯著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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