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所有對該問題特別關切的國家委員會參加的國際電工委員會所屬技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技術問題的正式決議或協議,它盡可能地體現和表達了國際上對該問題的一致意見。
2.這些決議或協議,以推薦標準的形式供國際上使用,在這種意義上為各國家委員會所接受。
3.為了促進國際間的統一,國際電工委員會希望所有會員國在制定國家標準時,只要國家具體條件許可,應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推薦標準的內容作為他們的國家標準。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推薦標準和國家標準之間的任何分歧應盡可能地在國家標準中明確地指出。
本標準是由國際電工委員會50技術委員會(環境試驗)制定的。
**個草案是在1971年列寧格勒會議上討論的,作為會議的結果,形成了新草案。以50(中央辦公室)170號文,在1973年7月份發給各國家委員會并按“六個月法”表決。
下列國家委員會投票明確贊成本標準:
澳大利亞以色列南非
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
加拿大日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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